巢湖的张先生向朋友高某借了14000元。今年3月,张先生还了其中的1万元。为避免今后出现纠纷,张先生又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: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元,今还欠款4000元。后来,高某因催款吃了几次闭门羹后,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,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1万元,请求返还。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欠条存在重大歧义。“今还欠款4000元”,既可以解释为“今还(hái)欠款4000元”,又可以解释为“今还(huán)欠款4000元”。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地得出两种理解时,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,张先生为此输了官司。
人说“一字之差,谬之千里”,这还是同一个字,居然也能出现如此差异。一定要学好语文,不要被人骗了!